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58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济宁市。
被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0654655B。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