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5569号
原告:艾特莱廸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卓越大厦1座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059XD。
法定代表人:刘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民,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紫竹路6道路敦煌大厦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8287R。
法定代表人:郑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深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特莱廸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莱廸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深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特莱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3月17日之后拖欠原告的设计费647500元(185万元×35%)及违约金暂计100000元(以647500元为基数,从实际拖欠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赔偿因其违约导致总包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被龙华区建筑工务署提前解除索赔(以部分应付设计费冲抵违约赔偿款)给原告造成的应得设计费损失340139.8元(97.1828万元×35%);3.被告赔偿因其违约导致总包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被龙华区建筑工务署提前解除给原告造成的可得设计费损失4211364.85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金额暂计:5199004.65元。
本案相关事实
一、案涉项目系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医院扩建项目约18万平方米的设计项目,现龙华区观澜医院已更名为龙华区中心医院。发包单位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设计总承包方为华纳公司。
二、2014年12月10日,艾特莱廸公司(B方)与华纳公司(A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约定:深圳市龙华区公共事业局委托A方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并由A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设计的各专业设计全套组织工作,为此,A方委托B方承担工程项目的“方案阶段”设计,B方应配合A方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与A方一起无条件履行A方对发包人在合同中的各项承诺;设计范围包括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室内外装饰、室外工程、园林绿化景观方案;第6.1条约定,A方出一套设计方案,B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高素质的工作团队对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提交两个方案设计,此三个方案供甲方及其组织的专家组进行方案比选,甲方收到A方方案后,视作A方完成该工作阶段,B方应按甲方及专家组意见及时进行方案设计修改、完善等优化设计,直至通过甲方及其专家组的评审;三个比选方案设计应由B方及A方的三个设计组独立完成,并最终由B方负责把选定的方案进行深化,达到方案报批通过深度;第6.2.5条约定,在设计人提交的方案设计文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文,并按合同第七条规定提供方案设计成果后,视为本阶段工作完成;第8.1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暂定合同价为甲方与A方签订总设计合同金额的35%,即6483000元(185××××****%);第8.2条约定,A方向B方支付设计费的方式及比例为,(1)A方支付给B方的第一笔设计费,可按甲方支付给A方第一笔费用总额60%支付;(2)A方支付给B方的第二笔设计费,可按甲方支付给A方第二笔费用总额的37.5%支付;(3)A方支付给B方的第三笔设计费,可按甲方支付给A方的第三笔费用总额的22.5%支付;(4)A方支付给B方的第四笔设计费,可按甲方支付给A方的第四笔设计费的35%支付;(5)A方支付给B方的第五笔设计费,可按甲方支付给A方的第五笔设计费的35%支付;(6)如果甲方支付给华纳公司总设计费用在结算时有增减,应按约定比例支付艾特莱廸公司,多退少补;第9.2.5条约定,B方应按确认的进度计划完成设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A方交付设计文件;9.2.7条约定,A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向B方支付设计费,A方每延误支付一天,应向B方支付总费用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根据华纳公司(设计人)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发包人)于2014年11月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本工程的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服务和竣工图制作五个阶段。
庭审中,华纳公司主张其分包给艾特莱廸公司的主要为“方案设计”部分。艾特莱廸公司确认其不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三、根据艾特莱廸公司提交的《传递资料记录》显示:(1)2014年12月10日,艾特莱廸公司将比选方案设计文本及电子光盘提交华纳公司,由“张学军”签收确认;(2)2016年1月12日,艾特莱廸公司将三套方案文本提交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由“陈”姓人员签收确认;(3)2016年1月13日,艾特莱廸公司将两套报建方案提交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由“卓苛军”签收确认;(4)2016年7月6日,艾特莱廸公司将方案文本、电子光盘提交华纳公司,由“姚京明”签收确认;(5)2016年7月8日,艾特莱廸公司将三本设计方案提交华纳公司,由“尹圭尧”签收确认;(6)2016年7月19日,艾特莱廸公司将一份光盘提交华纳公司,由“游丽虹”签收确认;(7)2016年9月23日,艾特莱廸公司将一份光盘提交华纳公司,由“游丽虹”签收确认。根据《工作交接单》显示,2016年5月5日上午10点,龙华新区中心医院扩建项目方案组与初步设计组进行了工作交接,方案组向初步设计组提交了全套方案设计图纸,并讲解了方案的设计思路、设计重点以及深化设计时需注意的地方,该《工作交接单》由“姚京明”签收予以确认。
庭审中,华纳公司确认上述人员确实收到艾特莱廸公司提交的文件,但主张该文件并未得到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审批通过。
四、2015年3月24日,华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艾特莱廸公司支付设计费1110000元。2016年12月21日,华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艾特莱廸公司支付设计费518069.52元。2018年1月22日,华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艾特莱廸公司支付设计费211575元。其后,艾特莱廸公司向华纳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艾特莱廸公司起诉华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艾特莱廸公司诉讼请求华纳公司支付观澜医院项目设计费4585227.66元,并支付违约金1375568.3元。本院作出(2019)粤0309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314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查明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在观澜医院扩建工程项目中向华纳公司的拨款情况为:(1)2016年10月25日拨款928440元;(2)2017年1月17日拨款924360元;(3)2017年2月15日拨款29400元;(4)2017年3月1日拨款650000元;(5)2017年4月28日拨款4245584元;(6)2017年11月29日拨款2507813元;(7)2018年4月16日分别拨款4953415元及1484815元。合计金额15723827元。涉案项目设计费为5503339.45元,扣减华纳公司已付设计费,仍应向艾特莱廸公司支付3663694.93元。最终判决华纳公司向艾特莱廸公司支付设计费3663694.93元,驳回艾特莱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甲方)与华纳公司(乙方)于2020年3月签订《龙华区中心医院扩建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协议书》,就2014年11月14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确认乙方已完成龙华中心医院东、西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已完成西区主体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二级及三级医疗专项设计,尚未完成室内精装等施工图设计;尚未开展东区施工图设计;乙方已完成部分的设计费为18545655元。原合同设计费总计30578126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17573827元,根据后续工程实际情况,甲方及代建单位需要对乙方的部分设计成果进行优化,剩余971828元设计费不再支付。
华纳公司曾向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局提交《设计费用明细说明》,指出华纳公司作为中心医院扩建项目总包单位提出费用申请,其中龙华中心医院设计费收款明细为:1.2015年3月17日收185万元;2.2016年10月31日收928440元;3.2017年1月17日收924360元;4.2017年4月28日收4245584元;5.2017年11月29日收2507813元。合计10456197元。2017年3月1日一次性收到方案修改补偿设计费65万元。
关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与前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原告起诉时主张2018年4月16日之后,龙华区财政局就涉案工程还向被告拨付了款项,被告应支付其中的35%作为设计费给原告。庭审时,原告主张系2015年3月17日龙华区公共事业局支付185万元设计费给被告,被告一直未将35%的部分向原告支付。被告主张其与龙华区公共事业局还有其他设计项目,不能确定185万元设计费与本案有关,(2020)粤03民终13147号判决作出后,并没有发生新的法律事实,原告对于该生效判决查明的龙华财政局已付被告的设计费存在异议,应通过再审申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2020)粤03民终13147号生效判决,因艾特莱廸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法院已认定艾特莱廸公司与华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无效,理由本院不再重复。本案中,艾特莱廸公司再次基于《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向被告主张设计费,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甲方)与华纳公司(乙方)签订的《龙华区中心医院扩建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协议书》确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17573827元,(2020)粤03民终13147号生效判决查明龙华区财政局就涉案工程已向华纳公司拨款15723827元,二者差额为185万元,虽然与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2015年3月17日龙华区公共事业局支付给被告的185万元能对应,但是《龙华区中心医院扩建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协议书》还确认华纳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内容,有部分已达到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而华纳公司仅将第一阶段的“方案设计”分包给艾特莱廸公司。双方有关设计费金额的争议已在前案中提出,该转款事实在前案(2019)粤0309民初974号起诉时已形成,二审判决(2020)粤03民终13147号也已经生效。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属于前案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其再次就设计费提出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案的裁判结果。至于原告诉请的可得设计费损失,(2020)粤03民终13147号判决已阐明“艾特莱廸公司在自身不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华纳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对艾特莱廸公司主张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可得设计费损失与上述迟延付款违约金同属违约责任,前案也已作出评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与(2020)粤03民终13147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因此,本案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艾特莱廸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42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嘉 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刘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