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7426号
原告:***廸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卓越大厦1座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059XD。
法定代表人:刘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勇,广东鹏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紫竹路6道敦煌大厦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8287R。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深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廸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廸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廸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志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