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规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6098号
申请人:上海市上规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跟738号1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湖滨街道办事处平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市上规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上规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768957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上规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895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365元,由申请人上海市上规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