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鸿圆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596号
原告: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138室。
法定代表人:张经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成,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新怡家园甲3号楼3-4层。
原告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蓓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冒南君
书 记 员  孙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