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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3号楼3307A室。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27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应支付原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结欠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2,330元并赔偿违约金10,000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反馈结果,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3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极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