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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3号楼3307A室。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804,28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442.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14,727.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