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3号楼3307A室。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强制扣划人民币4,500元。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