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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81执7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执行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水磨花园33号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4A33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81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71345元,并承担执行费97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件款0元,经本院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信息;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