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优势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2039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芝,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优势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A664房。
法定代表人:龙桂香。
被告: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5楼503房。
法定代表人:陈鄂湘。
原告***与被告湖南优势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贺寸红
书 记 员  范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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