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7256号
申请人江苏星杰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东营居委会都市家园综合楼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维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290号宝成国际大厦1401-1438、1501-1538室。
法定代表人:周尤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杰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维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29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30575.73元。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苏州维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偿还申请人1176936元,余款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还清。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双方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之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2952号民事判决。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卞 渊
审判员 陈志成
审判员 袁晓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