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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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6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582.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8582.50元,申请人确认案件执行完毕,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