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通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富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7944号
上诉人:福建省富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君山花园**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63357994B。
法定代表人:毛建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素华,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富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5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福建省富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仅是一般合同纠纷,原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马尾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并不在福州市马尾区,由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毅 斌
审判员 欧阳永红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