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7执43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7民初501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余款193,400元;被执行人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被执行人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支付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2,832元。至期,被执行人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松江区文诚路XXX弄XXX号XXX室及金山区朱泾镇东林街XXX号的房产,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N9XX**发现4牌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及14号地下车位404的房产,因该房产有最高额抵押,无益处置。经查找,被执行人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书面反馈,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明火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