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21622号
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项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项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