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9216号
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