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57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苏雅雯,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虎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剑、李梦晴,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205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政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