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淮南天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潘集区房地产管理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4989号

原告:淮南天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广弘城14栋-23栋商业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93703283。

法定代表人:刘永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民生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648538622XX。

法定代表人:高雷,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桥,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425042564L。

法定代表人:杨文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鑫之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58390451(1-1)。

法定代表人:马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天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鑫之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淮南天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天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天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鑫之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49元,依法减半收取30574.50元,由原告淮南天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费 云

人民陪审员  柴建玲

人民陪审员  朱陶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陆彬

书记员徐高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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