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24民初1726号
原告: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安南古城/div>
法定代表人:刘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明,兴义市桔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原告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大设计公司”)诉被告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四道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大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秦士平、被告二十四道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大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5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5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日为2480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84年,是隶属于上海大学的国有控股企业,至今已有三十余年的专业经验积累,是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的甲级设计单位。2017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室内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贵州晴隆二十四道拐景区史迪威小镇片区总体规划设计事宜,设计服务费为157000元,双方对设计工作、服务范围、付款方式、时间计划、双方的责任、逾期付费利息及合同的终止等事宜均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相关室内设计服务工作,且项目早已运营,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部分设计服务费,尚欠设计服务费157000元未付,被告的欠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虽多次催讨,但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5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18年3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二十四道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设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从设计合同完成时,原告就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起诉时间为2021年9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等联系公司相关人员,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三年之后,不能以此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上大设计公司于1999年10月19日登记成立,具有建筑行业(建设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设计业务,具有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2019年8月22日,贵州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开发总公司更名为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2月4日,二十四道拐公司就晴隆县史迪威小镇片区总体规划与上大设计公司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有以下内容:1、设计内容为风景区规划;2、设计方向委托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为说明书或文本六套,时间在合同签订后2周;3、设计费用为157000元;4、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三日内支付50%,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尾款;5、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设计方提交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合同签订后,上大设计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将设计规划以邮件方式发送至二十四道拐旅游公司时任负责人。2018年3月22日,上大设计公司向黔西南州规划报件咨询服务中心提交《二十四道拐.史迪威小镇详细规划报审申请》,案涉工程项目现已运营使用。在此期间,上大设计公司与二十四道拐公司还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R总承包合同》、《史迪威小镇汽车旅馆室内设计合同》、《史迪威小镇民房改造室内设计(艾祖明罗锦绣王贵学朱启秀)》、《史迪威小镇民房改造室内设计(王洪平朱绍明)》、《史迪威小镇民房改造室内设计(娄方总艾祖祥王祥管学华)》《史迪威小镇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六份设计合同。2019年2月12日,二十四道拐公司向上大设计公司支付50万元设计费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上大设计公司在索要包含案涉工程项目在内的七个工程设计费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6日,向二十四道拐公司原任法人代表刘恩成发送上述七个设计项目的《设计费用债务统计表》,载明案涉项目欠付设计费为157000元。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上大设计公司分别向二十道拐公司的魏斌、刘俊雄、陈勇等项目相关人员发送七个设计项目的《设计费用债务统计表》,催要七个设计项目的设计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招投标结果公示》、《邮件》、《设计图纸》、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大公司具有建设工程的乙级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其与二十四道拐公司订立的《规划设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及利息问题。本案中,原告已履行设计义务并交付设计成果,被告对原告交付的设计成果未持异议且采用,理应按合同约定价款承担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欠付设计费157000元,被告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的设计费属于固定价款,双方在合同中不仅约定按设计流程分段付款,同时还约定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设计费,原告已在2017年12月12日移交设计规划,并于2018年3月22日提请报审,且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已举证证实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被告应对其是否支付设计费及已支付多少款项承担举证责任,至本案审理至今,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向原告的付款情况,并称“找不到支付凭证”,且在原告向其索要欠付款项时,对欠付金额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案涉工程设计费157000元。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欠付设计费的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未举证证实已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分阶段付款,并在每阶段逾期后承担付息义务,原告虽于2017年12月12日移交设计规划给被告,但自愿从2018年3月22日计付利息,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才开始施行,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交付规划设计图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2日,被告应同时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的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三年,即2017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经查实,原告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期间,分别向被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发送过《设计费用债务统计表》,索要七个设计合同欠付的设计费,其行为视为向被告提出履行请求,存在多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三年,即从2019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6日止,原告在2021年9月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该项辩解,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有违诚信,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70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8元,由被告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传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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