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24民初1720号
原告: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安南古城/div>
法定代表人:刘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明,兴义市桔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原告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大设计公司”)诉被告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四道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大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秦士平、被告二十四道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大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5727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5727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7年11月0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日为87442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84年,是隶属于上海大学的国有控股企业,至今已有三十余年的专业经验积累,是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的甲级设计单位。经招投标,2017年9月16日,原、被告就晴隆县史迪威.二十四道拐防控堡垒装饰装修及设备购置与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R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晴隆县史迪威.二十四道拐防控堡垒装饰装修项目的设计等事宜,设计服务费为360.01万元,双方承包工程内容、范围、各自的权利义务、款项结算方式、付款进度、争议解决等事宜均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相关设计服务工作,且该工程项目早已于2017年11月05日完工并运营使用,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部分设计费,尚欠设计服务费1572700元未付,被告的欠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5727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二十四道拐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的竣工日期是2017年11月5日,起诉时间是2021年9月,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保障期间,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2、原告主张的价款没有双方签字或计算的凭证,没有任何法律确认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上大设计公司于1999年10月19日登记成立,具有建筑行业(建设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设计业务。贵州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开发总公司。在2019年8月22日变更为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上大设计公司与二十四道拐公司就晴隆县史迪威.二十四道拐防控堡垒装饰装修及设备购置与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事宜进行磋商,上大设计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设计后,于2017年4月18日将设计施工图纸八套(含送审图纸两套)移交给二十四道拐公司。2017年8月8日,案涉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确定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9月16日,二十四道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大设计公司就晴隆县史迪威.二十四道拐防控堡垒装饰装修及设备购置与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R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防空堡垒室内精工程、室内外电梯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屋顶工程、多媒体及道具购置安装及调试的设计施工;合同价格为:129706500元,其中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防空堡垒室内精工程、幕墙工程、多媒体及道具购置安装调试、屋顶工程,价款116129800元;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消防工程、室内外电梯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及零星土建工程,价款9976600元;上大设计公司负责设计,设计费为3600100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比例为已完工工程造价的80%,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款,甲方于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并支付上月进度款,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后,甲方应当在14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保修期满后并复验合格14天内支付完毕;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以应付款为基数按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工程工期相应予以顺延;逾期超过14天,乙方有权暂停施工,逾期超过28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二十四道拐公司采用上大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5日完工。上大设计公司与二十四道拐公司在此期间还签订了《史迪威小镇汽车旅馆室内设计合同》、《史迪威小镇民房改造室内设计(娄方总艾祖祥王祥管学华)》、《史迪威小镇民房改造室内设计(艾祖明罗锦绣王贵学朱启秀)》、《史迪威小镇民房改造室内设计(王洪平朱绍明)》《史迪威小镇片区总体规划》《史迪威小镇片区修建详细规划)》六份设计合同。2017年12月11日,上大设计公司为索要设计费向二十四道拐公司开具80万元的税票,备注“防空堡垒EPC”。2019年2月12日,二十四道拐公司向上大设计公司支付50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2019年12月23日,二十四道拐公司向上大设计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请求上大公司补发防空堡垒项目的原审图的回复意见及相关修改图纸。上大设计公司在索要包含案涉工程设计项目在内共计七个工程设计费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6日,向二十四道拐公司原任法人代表刘恩成发送上述七个设计项目的《设计费用债务统计表》,载明案涉项目欠付设计费为1572700元。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向二十道拐公司的魏斌、刘俊雄、陈勇等人发送七个设计项目的《设计费用债务统计表》,催要七个设计项目的设计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招投标结果公示》、《邮件》、《设计图纸》、《工作联系函》、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税务发票、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上大设计公司具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其与二十四道拐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前,已履行设计义务并交付设计成果,随后,其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和二十四道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R总承包合同》,该合同中对上大设计公司的工作内容及设计费用进行了明确,视为二十四道拐公司接受了上大设计公司的履约设计行为,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
关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及利息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设计费1572700元,被告辩解双方未进行签字结算,该金额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的设计费属于固定价款,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需进行结算,被告对原告交付设计成果未持异议且采用,理应按合同约定价款承担付款义务。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已举证证实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被告应对其是否支付设计费及已支付多少款项承担举证责任,至本案审理至今,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向原告的付款情况,并称“找不到支付凭证”,且在原告向其主张欠付款项时,均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设计费1572700元。
关于欠付设计费的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供设计成果在先,合同签订在后,且是与总承包方和施工方共同签订,从合同的整体性及条款具体内容看,合同第14.4.1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比例为已完工工程造价的80%,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款,甲方于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并支付上月进度款,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后,甲方应当在14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保修期满后并复验合格14天内支付完毕”和第14.8条“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以应付款为基数按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工程工期相应予以顺延;逾期超过14天,乙方有权暂停施工,逾期超过28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体现的是按工程进度对施工方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签订时,原告已完成设计行为并提供设计成果,双方无需再按工程进度付款,因此,上述条款的内容与原告的设计行为无关联性,不能作为原、被告之间关于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的依据,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及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给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将设计图纸交付被告,案涉工程项目于2017年11月5日完工,被告至少应在2017年11月5日以后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鉴于被告支付最后一笔工程设计费的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原告主张从2019年12月23日计付利息,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利率标准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5日完工,原、被告未明确约定设计费的付款期限,因原、被告之间存在多个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其未举证证实每笔支付款项所对应的设计合同,故案涉设计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告向原告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2019年2月12日)才得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设计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三年,即从2019年2月12至2022年2月12日止,原告在2021年9月提起诉讼,未超过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即便从被告主张的工程完工时间2017年11月5日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均向被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发送《设计费用债务统计表》,该统计表明确记载涉案的七个设计合同产生的欠付金额,其行为视为向被告提出履行请求,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的该项辩解,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有违诚信,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支付原告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572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72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88元,由被告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传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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