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91民初448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567X9。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企业一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丁祥绪。
被告:唐勇,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消公司)、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豫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625元。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6日始,经被告唐勇介绍,原告承包被告的开封恒大旅游城工地消防工程。被告唐勇许诺每个工按照350元计算,原告领人共计在被告工地做了167.5个工。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8625元,经原告讨要,已支付原告10000元。至今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48625元。现原告为尽快讨要剩余欠款,诉至法院。
被告豫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被告唐勇辩称,我方均不认可,不同的工钱的结算依据是不一样的,按照200元一天支付的工钱,我们还多给原告了,他反过来还给我们要钱。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1日,被告唐勇(甲方)和案外人刘欢(乙方)签订《开封恒大童世界A区商铺消防安装劳务分包协议》,工程名称为开封恒大文化旅游城家园A地块商铺,劳务分包工作内容为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纪要所明确的消防内容,劳务价格为以点位记取,以图纸实际数量为准,消防箱600元/套,工期为10天,2020年9月18日24时前必须完成,并交接检测供水。原告在上述案涉工程中负责消防水管道安装工作。原告自认案外人刘欢曾向其支付过A区费用10000元、支付过EF区工资。被告唐勇曾向原告支付过C区的费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A区的费用。经本院询问,原告不追加刘欢为本案被告。
经本院询问案外人刘欢,刘欢认可原告是跟着他在A区干活,费用都应是由刘欢给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未与二被告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无证据证明达成过口头约定,其提供的唐勇向其支付C区的费用不能证明被告唐勇也应该向其支付A区费用,案外人刘欢向本院表明曾向其支付过A区费用,也认可A区费用应由其向原告支付。但经本院询问,原告不追加刘欢为本案被告,造成本院无法查清原告到底是和谁存在劳务关系、劳务款应由谁来支付、拖欠劳务费的具体情况,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诉求的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1015.6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靳 近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郭园园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