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9340号
原告:北京晟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中山口路21号院3幢(21-32)1层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辉,经理。
被告: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企业一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丁祥绪。
被告:郑州昊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新区商都路22号D1号楼2单元34号北。
法定代表人:王社群。
被告:北京易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甲25号楼2-4层甲25-5房3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雄。
被告:安徽吾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凤凰山街道黎明社区创客巢A座1层
法定代表人:茅永德。
被告:张家港君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9号(中联广场)A1311室。
法定代表人:章俊霞。
被告:北京思美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春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晟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昊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易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吾鸣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君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思美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晟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晟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