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257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战猛、乔文旗,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567X9。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企业一号楼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丁祥绪。
被申请人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F9M46。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行。
被申请人开封凯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FEA8K。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行。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豫0291民初625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户,账号:7392********_000001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立新
人民陪审员  于书森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