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倍福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倍福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倍福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倍福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倍福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5元,减半收取115.72元,由上诉人河南倍福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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