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沪0116民初294号之一
本院因被告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6)沪0116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上海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沪D13065、沪BL8599、沪BR6667车辆各一部;二、冻结被告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及被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陆建波
审 判 员 张 哲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