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区中新大道西128号。
法定代表人:木下千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3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10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