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区中新大道西128号。
法定代表人:木下千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3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日立工程建设(中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10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