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中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336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中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60号彰泰城B5号楼一层105-1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6890284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