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336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中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60号彰泰城B5号楼一层105-1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6890284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