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初597号
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办公楼****办公1。
法定代表人:李书亮,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绪云,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3,5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袁     勤
审 判 员      化豫
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西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