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安建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品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安建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15903号之一
原告:重庆品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金福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9F6145。
法定代表人:燕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建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7155919H。
原告重庆品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安建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品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品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邹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雪
书记员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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