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4财保5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陕西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8254F。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洋州明珠社区庆华阳关小区1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乡县仪丰文旅场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WN8158。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航建公司)与西乡县仪丰文旅场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乡仪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陕0724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西乡仪丰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乡县支行开立的20361072400100000128311账户内存款********.98元予以冻结。被申请人西乡仪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申请复议,认为该账户系公司基本账户,冻结措施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并提供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保函,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陕0724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
复议申请人陕西航建公司认为:为西乡仪丰公司提供担保的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不具有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资格,请求撤销(2023)陕0724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或查封西乡仪丰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乡县支行开立一般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航建公司与西乡仪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担保人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不违背法律规定,其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 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