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2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子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宏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平房,现下落不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红艳,执行董事。
陕西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安公司)与北京中天宏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天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通安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天公司退还货款2240272元、支付资金占用费20031元、支付违约金15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84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此外,中天公司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530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采取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天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其地址搬迁及拒接投递电话而退回本院,本院随后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天公司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中天公司名下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中天公司名下除有银行存款113.27元外,无保险、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到被执行人中天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中天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系其租赁办公地且已于2017年底拆迁,中天公司去向不明;其在注册地无房产、车辆等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五、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通过谈话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通安公司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中天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通安公司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中天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安公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结标的金额为2310587元和案件执行费253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延 林
审 判 员 马 杰
审 判 员 苟 汉 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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