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9执20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子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律文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9民初28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653.7808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8782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0089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8月4日,2021年11月23日,未发现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其名下机动车,查封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未找到上述车辆,未能评估拍卖。本院已冻结其名下持有的北京市日盛达蓬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弘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日盛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3.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1年11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53.7808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8782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波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周璐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