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华明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美华明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02民初6938

  

  原告陕西美华明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81248D

  法定代表人杨军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19946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18DW7X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陕西美华明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与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美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欢乐城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华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5万元2.被告退还原告投标文件资料费20003.被告赔偿原告标书制作费26000元整4.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800以延期8个月计息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1119,XXXX酒店装修工程采购进行邀请招标向原告发出美豪:XX酒店XX店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邀请原告公司前来投标。《招标文件对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均作出了规定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开标前向招标机构交纳保证金15万元投标截止时间20181218日下午17原告于规定日期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15万元并根据要求积极准备投标材料但被告却未在承诺期限内开标后被告又多次通知延期直至过年年后被告直接在群里通知已经内定中标单位就没有组织开标原告感觉受骗故诉至法院

  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20181122日收据电子银行回执一份证明在原告处投标交纳了2000元投标报名费及给被告转了投标保证金15万元证据2:微信截图11证明被告招投标情况被告放弃抗辩视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1119,XXXX酒店装修工程采购进行邀请招标向原告发出美豪:XX酒店XX店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邀请原告公司前来投标。《招标文件对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均作出了规定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开标前向招标机构交纳保证金15万元投标截止时间20181218日下午17原告于规定日期向被告交纳了2000元投标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15万元并根据要求积极准备投标材料但被告却未在承诺期限内开标后被告又多次通知延期直至在微信群里通知已经内定中标单位就没有组织开标原告感觉受骗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招标文件该文件对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均作出了规定原告接到要约后于规定日期向被告交纳了2000元投标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15万元即前来投标原被告双方关于该工程的招投标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组织开标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资料费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标书制作费26000元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美华明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5万元投标文件资料费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800

  驳回原告陕西美华明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956由被告西安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文涛

          

人民陪审员   刘云娥

  

  

  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