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督7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陕西美华明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美华明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适用民事督促程序,于2022年10月9日发出(2022)陕0122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陕西华美明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量与施工合同约定有出入,双方未针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债务结算与确认,且被申请人于10月8日还向申请人支付了一万元,故现实际所欠债务并不确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后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形式审查,其异议表明双方债权债务并未明确且对具体债务数额存在实体争议,已使本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故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本院(2022)陕0122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8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