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运潭大道西部世界华商中心1幢1单元2层10226号。
法定代表人:崔西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人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1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位。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位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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