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1329号
原告: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53。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04。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冰霜
书 记 员 李 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