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民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90号
原告:西安民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志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灵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妮,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崔西平。
原告西安民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西安民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民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婧劼
书记员丁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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