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8962号

申请人广东**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爱。

委托代理人吴楠茜,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李建光。

被申请人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段培军。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作良,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19)粤0306民初21863号。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0744.36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铝板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0744.3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