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4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30316.32元、违约金80000元和执行费455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执行款290316.32元和执行费4555元。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收到款项290316.32元后认可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22)浙0421诉前调书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3)浙0421执43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