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4民初24530号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施某,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7元、财产保全费618元,合计共1265元,由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