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3执恢1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8号第七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949807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东三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33613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60849元及利息(其中9#楼、10#楼、13#楼1-6层工程款2143591.03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1月8日计至实际付款日止;保修金405452.16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1月23日计至实际付款日止;13#楼7-10层工程款1011805.7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计至实际付款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00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43元、鉴定费人民币480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7日、2019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且已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无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名下址在XX市XX办事处XX居委会的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首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待处置后再行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8月9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向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2019年4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但因不知去向无法实施,后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2019年5月2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96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