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9人某某、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3执3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小春、***、***、***、***、***、***、***。
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8号第七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8074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9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等9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等9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照准。因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调案字(2015)第526号调解协议书尚欠款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长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