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3执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8号第七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949807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东三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33613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解除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