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31民初2254号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长田村)双合**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97985589Y;
法定代表人:黄泽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先权,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与赫山路交汇处宝安山水台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74497881N;
法定代表人:夏建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沙坡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XTB36;
负责人:徐雪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零六元,减半收取九百零三元,由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彰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郝清
书记员张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