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3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与赫山路交汇处宝安山水琴台第1幢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白沙镇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白沙镇豆村。
法定代表人:王水英,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明亮大药房,经营场所河南省伊川县白沙镇豆村,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左社标,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生,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川县白沙镇豆村村民委员会、伊川县明亮大药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9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王春峰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伊川县人民法院开具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安超
书记员高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