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博友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2民初1501号
原告:武汉市博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建成。
被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博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博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博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博友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博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张春花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 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