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民初2245号
原告:***,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第三人: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宝安山水琴台第1幢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74497881N。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航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