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林尾里2-2号A区。
法定代表人:阙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士猛,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案涉工程系上诉人从案外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取得,一审中,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自认“我们的工程项目(案涉工程)是杨毅的一个施工队挂靠在我公司施工”,且依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由一审法院做出的(2019)辽0203民初387号劳动争议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上诉人是经案外人***介绍到案涉工地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被砖头打中眼部受伤,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为杨毅,该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工程未形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应依据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据实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