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晶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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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6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横江路段65号之二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晶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彭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省华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玉兰路577号达美苑9栋3208房。



法定代表人:张耀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沥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晶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6民初3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沥桂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并未进行约定;其次被上诉人在起诉状副本中所说的建设合同并非其与上诉人公司签订,也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没有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的经营所在地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厂佛路横江路段65号之二二楼208,因此应当由上诉人的经营所在地法院来管辖本案。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经营所在地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厂佛路横江路段65号之二二楼208。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9006民初3346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晶蓝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晶蓝公司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其应沥桂公司的要求,为其位于海南省万宁市石梅湾工程提供劳务,除已支付部分劳务费外,现尚欠539577.49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沥桂公司支付拖欠的上述费用及其相应利息等,属于履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发的争议,原审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即法律规定某类案件由一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则意味着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无管辖权。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海南省万宁市,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沥桂公司上诉所称的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其所在地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驳回沥桂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曾繁桉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敏敏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娜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刘春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梅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黄冠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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