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社区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6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社区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72380204X0。
法定代表人:江允明。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秋英,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横江路段65号之二二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7902723Q。
法定代表人:黄宇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社区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社区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陈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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